机构职能 |
本溪市森林病虫害工作管理制度
1、宣传、贯彻《森林法》和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》、《植物检疫条例》,在法律、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管理职能。
2、完成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的各项宏观控制指标。
3、指导、检查、监督、协调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。
4、组织编制全市森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5、引进、应用和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高新技术,并组织开展科技攻关。
6、提出各项森防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,并检查、监督各项专项资金使用与到位情况。
7、加强全市森防队伍作风建设。
8、
围绕业务工作开展经营服务活动,发挥技术、人才优势,兴办产业。
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
1、组织实施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技术指导和防治质量检查工作。
2、制定防治计划、组织实施重点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。
3、定期组织全市森林病虫害的普查,掌握病虫害发生情况。
4、总结、引进、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,开展防治实验和建立示范工程。
5、组织建设防治网络,开展技术培训,提高防治人员的技术水平。
6、组织新农药的筛选、试验工作。
7、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档案。
8、检查、督促县区级森防专项经费的使用及到位情况。
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管理制度
1、认真执行《植物检疫条例》、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》(林业部分)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,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蔓延。
2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疫法律、法规,提高全社会对森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。
3、对全市检疫执法进行管理、监督、检查和业务指导。
4、加强全市检疫信息系统和全市检疫网络及检疫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。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技术培训,并对森林植物检疫员、兼职检疫员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。
5、组织开展检疫对象普查,提出划定疫区、保护区建议和封锁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。
6、加强对“检疫信得过苗圃”和“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”的建设与管理。
7、市、县级森检机构要张贴公布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、森林植物检疫依据。
8、依法开展调运检疫,履行法定职责,不得漏检漏查、重复检疫和擅自扩大检疫范围。
9、市、县(区)森防站,按要求向国家林业局森防检疫信息中心及省站上传和下载检疫数据,及时掌握本地区调出、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及主要流向。
10、各级森防站都要确定专人保管《植物检疫证书》。对签发机关保存的《植物检疫证书》第三联和作废的《植物检疫证书》要妥善保管,三年后就地销毁。发生《植物检疫证书》丢失情况,要及时将丢失的数量、编号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告。
11、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实施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。办理每一件行政处罚都要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运用法规、规章正确,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。结案后,要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,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,年终做好办案的统计上报工作。
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管理制度
1、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测报工作的部署。掌握全市测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。
2、建立健全测报网络,加强对国家级、省级测报点和监测点的管理。
3、确定各地区的森林病虫害主测及监测对象,并确定统一的测报方法。
4、对主要病虫害及暴发性病虫害进行监测,并在年初发布全市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趋势。
5、组织测报技术的引进、推广应用,对全市的专、兼职测报员进行技术培训。
6、做好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系统的管理,及时上传我市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。
7、总结、交流、推广测报工作先进经验。
8、做好测报资料的收集、分类、建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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